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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立群、章苗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立群,章苗飞,任雪丽,沈鸿莺,蔡培佩,慈溪市奥特力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751号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618号。法定代表人:黄建锋,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雅科,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潘春燕,系该行员工。被告:蔡立群。被告:章苗飞。被告:任雪丽。被告:沈鸿莺。被告:蔡培佩。被告:慈溪市奥特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西三村。法定代表人:蔡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立群、章苗飞、任雪丽、沈鸿莺、蔡培佩、慈溪市奥特力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坚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