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根宝与陈怀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根宝,陈怀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527号申请执行人陈根宝,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XX军(系原告侄子),居民。被执行人陈怀堂,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根宝与被执行陈怀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怀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陈根宝10276.8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怀堂有退休工资,执行该工资的期限较长,本案期限将至,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冻结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但执行工资收入的期限较长,本案期限将至,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5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王 敏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