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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熊国付与张宏、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付,张宏,张伟,易连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337号原告熊国付,男,1951年8月5日,汉族,农民。被告张宏,男,1979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被告张伟,男,1979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被告易连付,男,1966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国付诉被告张宏、张伟、易连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国付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国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