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熊国付与张宏、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付,张宏,张伟,易连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337号原告熊国付,男,1951年8月5日,汉族,农民。被告张宏,男,1979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被告张伟,男,1979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被告易连付,男,1966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国付诉被告张宏、张伟、易连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国付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国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