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坤利与左自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坤利,左自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坤利。被执行人左自坚。申请执行人胡坤利与被执行人左自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00元,未执行标的额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