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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坤利与左自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坤利,左自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坤利。被执行人左自坚。申请执行人胡坤利与被执行人左自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000元,未执行标的额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