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3执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吉林省太平洋箱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吉林省太平洋箱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308号申请人王晓峰,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艾锐,吉林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省太平洋箱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火宅改造区。法定代表人范明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晓峰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太平洋箱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晓峰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太平洋箱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由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晓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太平洋箱包皮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人  刘建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