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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3民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柏建华诉被上诉人李慧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柏建华,李慧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民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柏建华,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代理人徐红珊,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慧贤,男,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委托代理人徐高燕,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卧领,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柏建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同仁县人民法院(2016)青232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柏建华又以此案在庭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柏建华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柏建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223元,依法减半收取1111.5元,由上诉人柏建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扎西措毛审判员 拉 毛 友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多杰才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