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万永良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永良,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994号原告:万永良,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罗井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军,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46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东湖上城**栋*单元*号。原告万永良诉被告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万永良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万永良承担。审判员 李家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