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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万永良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永良,XX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994号原告:万永良,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罗井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军,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46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东湖上城**栋*单元*号。原告万永良诉被告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万永良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永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万永良承担。审判员  李家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