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陈永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陈永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227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鹤山。主要负责人:李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泳敏。被告:陈永康,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616。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陈永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计348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美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