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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池州市安居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安居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王义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133号原告:池州市安居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太阳新城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兴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义荣。原告池州市安居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义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安居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池州市安居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