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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更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周志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728号罪犯周志,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7)苏中刑一初字第0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合计45372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苏刑终字第00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71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刑执字第037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周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周志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民事赔偿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周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舜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代理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思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