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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小林与熊喜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林,熊喜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2民初1191号原告杨小林,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熊喜兰,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林与被告熊喜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林以自己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已经偿还兽药款228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林申请撤诉的理由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保全费294元,合计536.5元,由原告杨小林承担。审判员  李耀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湘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