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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学东与康利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东,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刘学东,女,1967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康利,男,1985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东与被执行人康利(2015)青民初字第7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学东要求康利返还借款1.35万元,负担申请费103元,共计13603元。2016年8月18日申请人刘学东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7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X审判员  刘兴发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怡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