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学东与康利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东,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刘学东,女,1967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康利,男,1985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东与被执行人康利(2015)青民初字第7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学东要求康利返还借款1.35万元,负担申请费103元,共计13603元。2016年8月18日申请人刘学东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7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X审判员 刘兴发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怡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