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柯孔昔、和金顺等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孔昔,和金顺,柯甫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特5号申请人:柯孔昔,系柯剑南法定代理人。申请人:和金顺,系柯剑南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柯甫定,系柯蓬法定代理人。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柯孔昔、和金顺和申请人柯甫定之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凌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柯孔昔、和金顺和申请人柯甫定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6年8月3日经三门县小雄镇和事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申请人柯甫定赔偿给申请人柯孔昔、和金顺21500元,此款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于2016年8月4日前付清。二、本协议达成履行完毕,申请人柯孔昔、和金顺不得再找柯甫定为柯剑南死亡案主张任何权利并做好自己家属和亲戚叔伯工作,不为此事纠缠和要求追偿赔款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张凌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