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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小猛与余艳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猛,余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吴小猛,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个体户,住进贤县。被执行人:余艳琴,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务工,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三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余艳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余艳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艳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艳琴银行存款5471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471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发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