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淑媛与杨万金返还原物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媛,杨万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2177号原告张淑媛,女,1952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2211952********,住大连金州新区。委托代理人李海风,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金,男,1948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2211948********,户籍地大连金州新区。原告张淑媛诉被告杨万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风、被告杨万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大连金州新区金华小区45号楼1-2-1房屋。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4月1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共有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原告多次让其搬走,被告拒不搬离,原告年龄较大,没有生活来源。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所基于的事实是双方离婚诉讼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的起诉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淑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原告张淑媛4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作成审判员 苗永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艺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