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杨晓华与被告沙补哈、罗尔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华,沙补哈,罗尔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829号原告杨晓华,女,现年48岁。被告沙补哈,男,年龄不祥。被告罗尔体,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华与被告沙补哈、罗尔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华提出因被告沙补哈、罗尔体现已自动给付所欠原告太阳能款,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华撤诉。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沙补哈自愿承担。审判员 曾照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永明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