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4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威河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闽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潘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威河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闽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潘先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434-5号申请人南宁市威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号荣和实验学校和池苑。法定代表人黎永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南宁市闽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南路32号五矿大厦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潘先乐,总经理。被申请人潘先福,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担保人李秀芬,女,壮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威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闽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潘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66337.6元的财产。担保人以现金666337.6元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变更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1425001900265771718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财产保全担保人李秀芬的现金担保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六年八��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上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