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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东与张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张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民初1144号原告张东,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疆,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建波,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张东诉被告张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张东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波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撤回对被告张建波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张东负担。审判员  袁敏生二○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