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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与曹绍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曹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颖,经理。被执行人曹绍明,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三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绍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绍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绍明的银行存款2821元整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佳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