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刑更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雯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更689号罪犯张雯,女,1989年2月2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江油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张雯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材料齐备,未发现违法情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意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雯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综合考核累计得分240.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雯在服刑期间有一定悔改表现,但罚金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纹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