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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王北海土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王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02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2938号。法定代表人莫汉桃,区长。委托代理人敬涛,常德���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吕志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北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常武征补决[201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0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敬涛、吕志强,被执行人王北海到庭参加了听证。本院对该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决定对东至原市五文化宿舍及东升小学桥头分校,西至朗峰小区及常德市第四中学、南至朗峰��区、北至建设路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因被执行人王北海所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其送达了征收决定书和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并与王北海进行了协商谈判,但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在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于2016年3月1日将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给王北海。王北海不服,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6年6月15日,常德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2016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对被执行人王北海作出催告通知书,并于2016年7月19日将催告通知书送达给王北海,履行了催告程序。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腾交房屋现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即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拒不履行所��定的义务。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常武征补决[201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常武征补决[2016]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7912元,由被执行人王北海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兴惠审 判 员  张孝春审 判 员  徐泽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