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5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陈文芬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陈文芬,胡声平,XX勇,杨心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被执行人陈文芬,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崇义县。被执行人胡声平,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崇义县。被执行人XX勇,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崇义县。被执行人杨心宾,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崇义县。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申请陈文芬、胡声平、XX勇、杨心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崇民二初字第12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陈文芬、胡声平、XX勇、杨心宾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案款38574.0元,承担执行费478.61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文芬;胡声平;XX勇;杨心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5执3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