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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3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950号申请执行人王琳,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健,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原告王琳与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6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健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琳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健给付5.131万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661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