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民初19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拓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蓬莱阳光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蓬莱市龙马欣盛墙业有限公司、任鹏、曹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山东拓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蓬莱阳光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蓬莱市龙马欣盛墙业有限公司,任鹏,曹雪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927-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登州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王茂盛,任行长。被申请人:山东拓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海滨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任鹏,任总经理。被申请人:蓬莱阳光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海滨西路25号C-2幢2号。法定代表人徐大智,任总经理。被申请人:蓬莱市龙马欣盛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峰台山路。法定代表人葛运惠,任总经理。被申请人:任鹏,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曹雪峰,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拓盛进出口有限公司、蓬莱阳光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蓬莱市龙马欣盛墙业有限公司、任鹏、曹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蓬莱市龙马欣盛墙业有限公司位于蓬莱市新港街道中村房产证号为20118379、20108009的房产两处;位于蓬莱市新港街道中村地号1701605-2,土地证号蓬国用(2011)第0464号项下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蓬莱市龙马欣盛墙业有限公司位于蓬莱市新港街道中村房产证号为20××79、20××09的房产两处;位于蓬莱市新港街道中村地号1701605-2,土地证号蓬国用(2011)第0464号项下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转让过户、抵押、租赁、赠与、毁损以及其他权利负担行为。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