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刑更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慧文盗窃、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3336号罪犯李慧文,男,朝鲜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3日作出(2002)尚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慧文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李慧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慧文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慧文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5年1月30日因打架被扣5分。该犯2015年度年终评审鉴定为不合格。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惩处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慧文在服刑期间不认真遵守监规,严重违纪,2015年度年终评审鉴定不合格,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慧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