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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8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祁旺旺与张春雷、张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旺旺,张春雷,张雪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686号原告祁旺旺,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张春雷,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张雪静(系被告张春雷之妻),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旺旺与被告张春雷、张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孟延苓、付卫强以其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春雷、张雪静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