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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金琼与王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琼,王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191号原告:陈金琼,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1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王超,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3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28号四楼。负责人:何玉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琼诉被告王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琼以与二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琼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2793元,由原告陈金琼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翠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