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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宝珠与赵江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珠,赵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珠,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被执行人赵江,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申请执行人李宝珠与被执行人赵江身体权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