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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943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淝南乡燕集村中元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4********。被告:张某,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广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