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士永与李维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永,李维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562号原告:王士永。被告:李维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永与被告李维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士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士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