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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5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士永与李维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永,李维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562号原告:王士永。被告:李维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永与被告李维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士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士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