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沈秉炎与徐国泉、杨少武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秉炎,徐国泉,杨少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4267号原告:沈秉炎。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炯,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泉。被告:杨少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浩光、高圣,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250号。负责人沈敏新,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范文家、吴仓劲,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秉炎诉被告徐国泉、杨少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2016年8月19日,原告沈秉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秉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1元,由原告沈秉炎负担。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雅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