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7刑初11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遵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1月9日10时许,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在赫章县城关镇解放西路被告人胡某家门口贩卖毒品给他人且完成交易的胡某当场抓获,缴获其交易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2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记录,收交毒品收据,鉴定文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5年12月3日13时许,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将在赫章县城关镇解放西路一巷道内贩卖毒品给他人且已完成交易的被告人胡某当场抓获,缴获其交易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18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记录,收交毒品收据,鉴定文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梅审 判 员 谢宗祥人民陪审员 张原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