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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3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长乐正源针纺有限公司与秦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正源针纺有限公司,秦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233号原告:长乐正源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东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龙,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美,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继伟,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长乐正源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长乐正源针纺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乐正源针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长乐正源针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颖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守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