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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4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谢文玲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文玲,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41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文玲,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凯恩,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住址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熊晏,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文玲因与上诉人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谢文玲、张鹏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文玲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讼费,对谢文玲的上诉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谢文玲的上诉部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