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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艳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艳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胡兆清,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青,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孙艳奎,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艳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孙艳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杜 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