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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永平申请执行赵瑞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平,赵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平,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赵瑞君,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本院在执行王永平与赵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给付,现因分期履行时间较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小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 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