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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9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陈永宜与广州洋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6民终995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洋吉化妆品有限公司,陈永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9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洋吉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松锦。委托代理人:唐军,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东杰,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宜。上诉人广州洋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永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洋吉化妆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永宜工资85963.02元。二、驳回陈永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陈永宜负担2442元,广州洋吉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1858元。判后,广州洋吉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是11000元/月,且公司已足额支付了2014年4月-12月期间的工资,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综上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陈永宜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广州洋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广州洋吉化妆品有限公司虽上诉称陈永宜的工资标准是11000元/月,但其未能提供报表、台账等证据证明工资的支付明细及数额,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广州洋吉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58元,由上诉人广州洋吉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树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