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02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余萍、胡俊、胡玉丽与李子超、汤海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萍,胡俊,胡玉丽,李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皖0202执517号申请人余萍,女,1952年12月10日出生。申请人胡俊,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申请人胡玉丽,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子超,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申请人余萍、胡俊、胡玉丽与被执行人李子超、汤海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子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子超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劲松助理审判员 肖雪梅助理审判员 黄文博二〇一六年八月廿二日书 记 员 刘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