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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4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徐杰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徐杰阳,曾彩连,赖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9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马路A39号。负责人关镇安。被执行人徐杰阳,男,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被执行人曾彩连,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县。被执行人赖海珍,女,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与被告赖海珍、徐杰阳、曾彩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徐杰阳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125.15元、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被告赖海珍、曾彩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65.54元。因债务人赖海珍,徐杰阳,曾彩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5月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赖海珍在顺德区陈村镇有房产1套,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已首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于2016年5月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赖海珍在佛山市内有车辆2部,被执行人徐杰阳有车辆1部,因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9070.58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9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敬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