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3民初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诉被告吴天生、吴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吴天生,吴耿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3民初第4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主要负责人朱利昀,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鸣,该行客户业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武奋,该行营业室经理。被告吴天生,男,汉族,1953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吴耿生,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诉被告吴天生、吴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建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春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