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邱李华与袁演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李华,袁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658号申请执行人邱李华,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袁演,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邱李华与袁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演无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付款2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4087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0000元,和解未执结标的100000元。因此,权利人邱李华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65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