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梁德学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学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德学,外号“豆四”,男。2012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8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德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21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德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梁德学在瑞昌市码头镇团结村下田其家中和其在码头镇经营的韵达快递店内容留吸毒人员董某军一次、尹某球一次、宋某青(外号“麻子”)二次、黎某骕三次、董某朋(外号“四九”)二次、刘某一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德学在开庭审理中已供认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黎某骕、董某军、董某、董某朋、刘某、尹某球、宋某青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书证:办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检验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现场照片、一卡能交易记录、通话记录、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德学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德学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德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梁德学的刑期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芳人民陪审员 陶才龙人民陪审员 赵达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