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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周义林、冯万成与冯万成、冯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林,冯万成,冯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3民初1215号原告周义林,生于1969年4月6日,汉族,农民。被告冯万成,汉族,现年50岁,农民。被告冯城,汉族,现年4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义林诉被告冯万成、冯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义林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义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义林负担。审判员  侯诗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晓猛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