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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姚斌与谢海珠、谢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斌,谢海珠,谢保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859号原告:姚斌。被告:谢海珠。被告:谢保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斌为与被告谢海珠、谢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姚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筱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