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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何小莉与宋恒、朱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莉,宋恒,朱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何小莉,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宋恒,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朱海燕,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恒、朱海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小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37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及执行申请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宋恒、朱海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恒、朱海燕所有的车辆(牌号:贵A)。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