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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厦门陆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晨、厦门晨中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陆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杨晨,厦门晨中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陆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里21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龚建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晨,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晨中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1866号(电信商务楼)第五层。法定代表人杨晨。本院在执行厦门陆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晨、厦门晨中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晨名下的闽DZ93**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该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工程款645122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助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