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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3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董礼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礼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32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礼文。上诉人董礼文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字第6918号(受)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董礼文上诉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不妥,上诉人已多次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此事,均被告知向法院起诉解决。故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记项目出现错误的,上诉人应向公安机关要求更正。现上诉人董礼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民身份号码为330325197703065911的郑孙星与公民身份号码为330325750306591的郑孙星系同一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爱玲审判员  杨 霞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