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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仙与周昌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仙,周昌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120号原告张仙女,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锦南街道杨岱村骆家头**号。被告周昌贤,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坎头村*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仙女诉被告周昌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仙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行使处分权,申请撤诉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仙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仙女负担。审判员  马钱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