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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姚文杰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刑初9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文杰,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谷亭镇西姚村***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委托辩护人陈文胜,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6]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文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文杰及其辩护人陈文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7日21时50分许,刘伟驾驶号重型厢式货车途经S26诸永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173公里+600米处,为避让前方严万忠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车辆冲入右侧避险车道时发生甩尾,尾部碰撞号车尾部,致使号车掉头逆向斜停在快、慢车道之间,号车横停于避险车道上。22时0分许,被告人姚文杰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事故现场,遇前方道路交通堵塞,为避让前方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挂号车向左侧翻并向前滑行,车前部碰撞慢车道内由王保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尾部,并将号车挤压在/挂号车和前方停于慢车道内由张庆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之间,造成/挂号车后排卧铺乘车人邵长侠死亡,姚文杰、号车驾驶人王保和副座乘车人廖新泉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号挂车上部分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邵长侠因车祸致胸腔大出血而死亡;/挂号车制动系可检项目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姚文杰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邵长侠的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姚文杰予以谅解。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文杰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有坦白情节,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对姚文杰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姚文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文杰犯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交警部门以车辆鉴定技术报告认定被告人姚文杰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不足;2、案外人刘伟、严万忠发生事故后未及时移车及未设置警示标志,系本案的发生主要原因,被告人姚文杰并无重大过错。二、如被告人姚文杰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姚文杰有具有如下情节:1、被害人邵长侠系被告人姚文杰的近亲属;2、被害人家属已对被告人姚文杰的行为予以谅解;3、被告人姚文杰家庭困难;综上,请求对姚文杰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21时50分许,刘伟驾驶号重型厢式货车途经S26诸永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173公里+600米处,为避让前方严万忠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车辆冲入右侧避险车道时发生甩尾,尾部碰撞号车尾部,致使号车掉头逆向斜停在快、慢车道之间,号车横停于避险车道上。22时0分许,被告人姚文杰驾驶超载(核载:34500公斤,实载:34580公斤)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事故现场,遇前方道路交通堵塞,因在其避让前方车辆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不当,致使/挂号车向左侧翻并向前滑行,车前部碰撞慢车道内由王保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尾部,并将号车挤压在/挂号车和前方停于慢车道内由张庆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之间,造成/挂号车后排卧铺乘车人邵长侠(系姚文杰妻子)死亡,姚文杰、号车驾驶人王保和副座乘车人廖新泉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号挂车上部分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姚文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邵长侠因车祸致胸腔大出血而死亡。经车辆鉴定技术报告认定,/挂号车制动系可检项目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案发后,被告人姚文杰被送往医院抢救,次日积极配合调查,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肇事事实。另查明,被害人邵长侠家属对被告人姚文杰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姚文杰的供述,供认了其于2016年5月7日22时0分许,其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S26诸永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173公里+600米,遇前方道路交通堵塞,因在其避让前方车辆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不当,致使/挂号车向左侧翻并向前滑行,车前部碰撞慢车道内由王保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尾部,并将号车挤压在/挂号车和前方停于慢车道内由张庆驾驶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之间,造成其车内乘车人邵长侠(系其妻子)死亡,其亦受伤的交通事故的事实。2、证人王保、廖新泉(系王保父亲)的证言,证明王保于2016年5月7日22时0分许,驾驶号小型轿车途经S26诸永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173公里处附近,因见前面快、慢车道均被车辆占据,遂刹车减速,忽然被后面一辆牌号为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追尾,王保驾驶的车辆亦与停于前方慢车道内的牌号为/挂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被困于车内后报警的情况。3、证人张庆、李侠(系张庆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7日22时许,张庆驾驶牌号为/挂号车途经S26诸永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173公里处附近时,因前方道路阻塞遂停车等待,后一辆牌号为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侧翻后碰撞其后方的牌号为号小型轿车,号小型轿车遂与张庆驾驶的车辆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侧翻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后排女乘员死亡、该车驾驶员及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副座乘员均受伤的情况。5、证人刘伟、赵聪杰(系号货车乘员)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7日21时50分许,刘伟驾驶号重型厢式货车途经S26诸永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173公里+600米处,为避让前方严万忠驾驶的号小型轿车,车辆冲入右侧避险车道时发生甩尾,尾部碰撞号车尾部,致使号车掉头逆向斜停在快、慢车道之间,号车横停于避险车道上及不久后,后方两辆半挂车及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的情况。6、证人严万忠、李才(系号小型轿车乘员)的证言,证明2016年5月7日21时50分许,刘伟驾驶牌号为号小型轿车途经S26诸永高速公路往温州方向173公里+600米处时,因开错道路而紧急制动,后被后方牌号为号重型厢式货车碰撞,致使号车掉头逆向斜停在快、慢车道之间,号车横停于避险车道上及不久后,后方两辆半挂车及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事故的情况。7、证人邵长分(系被害人邵长侠弟弟)的证言,证明被害人邵长侠的身份情况。8、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9、过磅说明及过磅单,证明被告人姚文杰所驾驶车辆实际载重已超载。10、永公(司)鉴(尸)字[2016]第8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认定被害人邵长侠的受伤情况及死亡原因。11、浙公高温直认字[2016]第00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责任分担情况。12、杭州共安车鉴[2016]GWZ103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技术报告,证明/挂号车制动系可检项目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的情况。13、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邵长侠家属对被告人姚文杰的行为予以谅解的情况。14、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温州支队直属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姚文杰系的到案情况。15、户籍证明、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明被告人姚文杰的身份、驾驶信息及肇事车辆的权属情况。本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证据所作的事故原因分析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而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被告人姚文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的机动车,为避让前方车辆,采取措施不当,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文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文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晓艳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莎妮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