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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天津麦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天津麦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83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代理人刘丽娜,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麦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1127号(巨川太阳城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乔海涛。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天津麦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刘恩生代理审判员  杨西虎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源 关注公众号“”